Let’s talk about Death Penalty
---死刑---
前言
死刑自古以來一直都扮演著有效處罰犯罪者的一種恐怖刑責,國家機關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以結束犯人的生命作為刑罰。利用人們畏懼”死”這件事來遏止及減低犯罪率的發生。然而隨著時代更替,人權意識的高漲,此種刑罰不免往往帶來了許多質疑的批判與輿論,現今死刑存廢問題成為了一項重要的決策,但目前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死刑的一個重要理由。
為什麼要支持死刑? 以下是外界總結的五個論點
(一)就人道主義言:
犯罪人罪大惡極,若不判處死刑,可能有再度危害社會之虞。此外,只重視對於犯罪人是否人道,而忽視對於被害人是否人道,實屬有偏。另外,採行適當的執行手段,已屬合乎人道主義之精神。
(二)就刑事政策言:
刑罰之目的固在要求犯罪人悔改向善,但若毫無矯正可能者,為兼顧社會教育及預防犯罪之功能,仍應處以死刑。
(三)自司法實務言
法院之判決雖難免有錯誤,但目前司法程序極為慎重,尤其對於死刑案件,往往再三審理,實已盡最大之可能。
(四)自威嚇效果言
就社會實際面而言,不能否認死刑仍具有威嚇效果。尤其行為人在犯罪之際,對於是否判處死刑,並非全未考量。完全否定其功能,並不妥適。
(五)就被害人立場言:
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人,為實現正義,必須處以死刑,始能平息及滿足被害人或其遺族的心理。
死刑的確有誤判可能、的確野蠻,廢除死刑也的確是世界潮流。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但也有很多國家廢除死刑後又恢復死刑的,甚至美國聯邦政府最近才判決奧克拉荷馬市爆炸案的主嫌死刑,打破其自一九六三年來沒有處死任何一名人犯的記錄。由此可見廢除死刑之難。因此,無論死刑存廢之理由如何,是否完全廢止死刑,其實最重要的是民眾看待死刑及刑罰制度的態度。
為什麼要廢死呢?
主張死刑應予廢止者認為,至少有下列五大理由:
(一)就人道主義言:
國家一方面以法律禁止殘酷的殺人行為,另一方面卻訂定法律自行殺人,不僅互相矛盾,更助長殘忍之風,有違人道主義之精神。
(二)就刑事政策言:
罪行為,依近代的觀念,是社會各種環境所造成,非僅為行為人個人的原因,如此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生命,並不公平。尤其死刑剝奪了犯罪人悔罪向善的權利,不符犯罪人再社會化的刑事政策。
(三)自司法實務言:
法院的審判係屬人為,難期完美。舉凡司法人員的求功心切、證人的虛偽陳述、行為人的不實自白,均可能造成誤判。一旦誤判,死刑執行後,將無法回復。這是支持廢除死刑的最有力理由。
(四)自威嚇效果言:
一般認為,人莫不畏死,故死刑具有甚高的威嚇效果。但是根據刑罰學的實證研究,例如1989年聯合國的死刑問題研究報告,均無法證明死刑較無期徒刑具有更高的威嚇效果。
(五)就被害人立場言:
對於犯罪人科處死刑,固可滿足報復或補償心理,但除此之外,對於被害人並無實益。若能責令被害人勞作收益填補損害,不僅較為合宜,對於被害者家屬而言,亦有避免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功能。
世界上執行死刑之國家及比例
現在切入另一個觀點,談談歐盟與台灣的死刑
歐盟認為死刑既不人道也無必要。過去經驗已經顯示,死刑無法嚇阻犯罪。法律體制不可能完美無缺,而任何冤案都可能因死刑導致無辜的人喪失性命。
在歐洲及全球其他地區廢除死刑,是所有歐盟會員國與歐洲理事會(47 個會員國)的共同目標。過去 15 年間,前述國家均未執行死刑。
歐盟反對死刑的基礎之一,便是冤案與錯殺無辜的風險。冤案發生的比例比一般想像的還多。許多冤案是在複雜且冗長的反覆審理後才獲得翻案。以美國為例,自 1973 年以來,有 141 人從死牢中無罪釋放,其中 18 人受惠於 DNA 證據。此外,英國在 1997 年成立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檢視可能冤案的案例。至今,委員會已經退回許多案件至上訴法院,其中 320 件獲判無罪。在台灣,大眾也意識到冤案的危險:根據中研院 2006 年民意調查結果,88% 受訪者認為台灣法院宣判的死刑有冤案可能。江國慶與蘇建和等三人的案例即證明台灣司法體系與世界其他國家相同,都可能會犯錯。不幸的是,最後仍喪失了一個無辜的生命。
歐盟的人權與廢死立場具備普世性,當然適用於台灣。
以國際標準來說,台灣的人權現況很好。台灣已將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的頒布為國內法,此舉值得讚揚與支持。同樣地,台灣提供前述公約實踐情形的報告供國際專家審查,此舉不僅積極,也有助於經驗分享,更有助於根本上改善人權。
然而,僅管過去有縮小死刑的法律適用範圍,但與美國相比,台灣判處死刑的案例仍然相當多,並且不斷增加而非減少。在 2011 年,台灣的死刑執行率為 2.17(件/1000 萬人),2012 年則為 2.6,相對地,美國 2011 年與 2012 年的死刑執行率皆為 1.37。至於法院宣判死刑的案件數,以 2011 年為例,台灣為每 1000 萬居民 6.5 件,美國則為 2.4 件。
其他方面比較:自 2010 年以來,台灣已處決26人,日本同期處決17人,但而其人口為台灣的 5 倍之多。
1987年以後台灣的死刑執行數(不含軍法審判)
1987 |
1988 |
1989 |
1990 |
1991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0 |
22 |
69 |
78 |
59 |
35 |
18 |
17 |
16 |
22 |
38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32 |
24 |
17 |
10 |
9 |
7 |
3 |
3 |
0 |
0 |
0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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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4 |
5 |
6 |
6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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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說,有死刑真的犯罪率會下降嗎? 此圖表很清楚的看的出來有執行死刑跟沒執行死刑的犯罪率不相上下。
死刑=謀殺?! 司法誤判了該歸到誰的頭上呢?
<補充>
國際特赦組織 (Amnesty International,縮寫AI)
國際特赦組織:
國際特赦組織總部設在倫敦,是有強大國際聲望的非官方人權志願組織。該組織強烈提倡廢除死刑,並積極促進各國實施聯合國有關對犯人的最基本待遇準則。現時在全世界150多個國家或地區已有超過700萬名會員及支持者,是全球最大的在地人權組織。根據AI的組織章程,AI以「人人享有世界人權宣言及其他國際人權標準所楬櫫之所有權利」為願景,透過研究調查與倡議行動,預防或阻止一切人權侵犯。國際特赦組織在1961年成立時,以救援各國「良心犯」為主要目標。五十餘年來,其任務逐漸擴及禁止酷刑、廢除死刑、保護難民、移民與尋求庇護者、禁止強迫失蹤、阻止針對婦女及LGBT的暴力、乃至經濟、社會與文化諸權利。
總結:
法治國原則及人道主義乃刑事政策最重要的兩大原則,從而刑事政策的擬訂,應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人性尊嚴的要求。近代刑事政策思想,已由舊派的應報理論,推移至使犯人改過遷善之教育主義思想。懲罰犯人、隔離犯人以免危害社會、嚇阻他人犯罪以及教育受刑人,為刑罰的四個主要作用,故刑罰制度已經不能純以「嚇阻效用」為考量,而忽略現代刑事政策教育思想的人道關懷。一味迷信「治亂世用重典」,不僅斲傷我國人權法治形象,更與世界潮流相悖。為了達成某一高尚的理想,完全不考慮民眾的意願、歷史文化的影響,這樣的立法方式,在法社會學上難有正當性。廢除死刑與否,不能只單純基於是某黨或某人的政見或理想,而完全漠視時空環境及社會現實的價值觀。世界上確實已有許多國家廢除死刑,亦有不少國家雖未廢除死刑,卻已有十年以上未執行死刑,但也有不少國家是廢除死刑後又回復死刑的。由此可知,雖然舉世公認廢除死刑是人道精神的具體表現,但是,即使廢除死刑,回復死刑與否的爭議並不會因此即消失。因為死刑存廢與否,並非「該不該」的問題,而是「好不好」的價值判斷。既然如此,政府不妨採取漸進之方式,先致力於死刑執行方式的改進,並進而研擬相關的過渡替代方案,最後再談死刑的全面廢除。然而,為政者何不深思,如果人民相信法律,當不致輕易觸蹈法網,即使法律明定死刑,又豈會有被引用之日?或許死刑有他的存在價值,又或者對某些人來說他只是一種情緒上理念或概念,死刑廢存與否需要多方層面的思考、及共識。
最後,你認為死刑該繼續執行,還是廢除呢? J
資料參考
歐盟vs台灣
http://eeas.europa.eu/delegations/taiwan/eu_taiwan/human_rights/abolition_death_penalty/index_zt.htm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31600462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C%8B%E9%9A%9B%E7%89%B9%E8%B5%A6%E7%B5%84%E7%B9%94
更新時間: 2015-03-16 2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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